上海口岸进口酒类相关企业备案和报检须知
上海口岸进口酒类相关企业备案和报检须知
上海口岸进口酒类产品相关企业备案、以及进口申报要求如下:
一、进口酒类相关企业备案要求
㈠上海口岸进口酒类收货人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须知》要求办理备案手续(http://www.shciq.gov.cn/templates/detail.jsp?id=49360);已获得“SHJSJXXXXXX”格式备案编号的企业,无需重新申请。
㈡进口散装酒(原酒)收货人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须知》要求,直接向上海局食品处申请备案(预约联系电话:021-38620968),申请资料包括:《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须知》要求的资料,以及进口散装酒(原酒)的国内加工灌装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(应包括企业名称、地址等信息);业已获得“SHJSJXXXXXX”格式备案编号的进口食品企业,还需向上海局食品处补充提交国内加工灌装企业信息资料;收货人如需调整或增加国内加工灌装企业的,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补充提交资料。
㈢进口酒类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上海口岸输华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须知》要求办理备案手续(http://www.shciq.gov.cn/templates/detail.jsp?id=48983)。
二、进口酒类产品申报要求
进口酒类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,除按相关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外,还应注意以下事项:
1.进口酒类报检的“货物名称”栏中应注明品名和品牌,并逐一填写原产地、规格、数重量等信息;散装酒(原酒)可不强制要求注明品牌名,但品名中应包括“散装”或“原酒”等规范字样;
2.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在报检时应将货物中文、外文名称信息、品牌名称、产区和酒庄信息进行全称登记(货物外文名称按外文标签上的名称填写,品牌名称、产区和酒庄信息填写在“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”一栏);
3.2011年11月1日起进口散装酒(原酒)企业应出具进口收货人备案凭证复印件、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;2011年12月1日起进口预包装酒类产品企业应出具进口收货人备案凭证复印件、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;
4.进口散装酒(原酒)企业的报检资料中应包括国内加工企业的情况说明:加工企业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,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;如进口散装酒(原酒)列明了产品品牌品名信息的,还需提供生产加工企业允许加工指定酒类产品的其他证明资料,如酒类产品注册备案证明或酒类产品商标注册证明;情况说明和随附资料应该加盖生产加工企业公章;
5.进口酒原产地证明。葡萄散装酒(原酒)证书中还应该列出葡萄品种和采摘年份,如含有多个葡萄品种的应该逐一列明;
6.进口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资料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上海口岸关于运行<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>的有关要求》提供(http://www.shciq.gov.cn/templates/detail.jsp?id=49761)。
三、进口酒类产品其他要求事项
进口散装酒(原酒)现场查验时,进口食品企业应该派酒类产品专业人员到场。为避免产品由于取样而发生泄露,企业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专业工具,配合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完成法检样品的取样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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